快速导读:钢丝绳电动葫芦、多功能提升机千斤顶

新闻动态

违规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电动葫芦

编辑:大力起重机械   浏览:3276   添加时间:2018-07-25 08:48:22

2015年8月24日,绍兴市某玻璃制品公司配料车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经过

事发当晚7时许,玻璃制品公司操作工傅某在配料车间内使用钢丝绳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2吨)吊运硼砂原料包(以下简称料包)到料筒进行投料。当时,现场有8包料包(每包1.2吨),上下两包堆叠成4堆,傅某用电动葫芦吊起料包堆中靠中间的一包并提升到一定高度后,站到吊起的料包下方,继续用余下长度的钢丝绳捆扎下一个料包,准备一次性吊运两个料包。在捆扎过程中上方吊住重物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坠落的料包砸伤了正在下方操作的傅某。傅某被闻讯而来的工友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该电动葫芦所使用的钢丝绳断裂处有多处过度磨损产生的陈旧性断丝现象,已经达到报废标准。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傅某对使用电动葫芦进行吊装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站在吊装物下方危险区域内违章作业,在吊装过程中未按照先吊外侧包,再吊中间包的顺序(由于料包内装的是沙质原料,中间包受到两侧包的挤压产生静摩擦力,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的负载远超过料包自身重量)。同时,电动葫芦钢丝绳因过度磨损而出现多处断丝,其安全强度严重不足,在吊装过程中突然断裂导致吊装物坠落伤人。

二、间接原因  玻璃制品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一是未制定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二是未落实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作业行为;三是未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对钢丝绳电动葫芦的检查、保养、报废等安全规定执行不力,未及时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三、事故警示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作业前,制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钢丝绳等重要安全附件落实日常的检查、维护、报废更换等措施。

(二)严格落实电动葫芦及附属部件安全检测与维护保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额定起重量大于3吨的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使用、检测及维护保养,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和定期检验;对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小型钢丝绳电动葫芦,企业在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等安全标准,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对钢丝绳等易损耗部件,要严格按照《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2006)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保养范围、次数、间隔和保养方法、检验与使用记录等,一旦发现钢丝绳出现损伤如断丝断股(长期使用导致金属疲劳)、腐蚀、变形(钢丝绳与其他部件不正常接触导致局部轧坏)、压溃(钢丝绳在卷筒上互相倾轧)、外部严重磨损、弹性显著变小等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淘汰更换。

河北大力电动葫芦图

上一条:电动葫芦在运输中出现损坏如何划分责任?
下一条:防爆电动葫芦电动机过热故障排除

相关新闻:

相关产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